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新界泵业集团及涉案商标在业内的知名度,仍在生产、销售、出口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侵害涉案商标权的标识,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且被告公司的相关侵权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曾申请注册多个与涉案商标近似或包括“新界”字样的商标。
综合以上情节,被告公司属恶意侵犯涉案商标权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考虑到被告公司因被诉部分侵权行为已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并全额交纳刑事案件中的罚金,结合前述侵权情节,法院以被告公司侵权获利为基数,按1.5倍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即被告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492349元(被告公司侵权获利) x (1+1.5)=1230873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第1502544号“SHIMGE"、第18763306号“SHIMGI"、第16954330“SHIMGE for better lif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界泵业(浙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认证和审理查明,除一审法院对被告公司经马尾海关报关出口的货值单位认定有误外,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